六岁童因车祸面部软组织受伤。在其意外溺水死亡后,父母陈尸交警队,称是车祸受伤引起脑颅充血休克死亡,请求认定由车方承担责任。肇事驾驶员疑惑不解。不白之冤,使他整日愁眉不展,诚惶诚恐……
案发绵山路
2004年8月,连日来的几场大雨,把川西北重镇绵阳科技城昏暗的天空洗得瓦蓝般亮净。初晴后的太阳也格外热烈,阵阵热浪催人行色匆匆。
16日14时30分,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市局“122”指挥中心报警,称在绵山路电视塔下一辆摩托车将一小孩撞伤。
绵山路依山临江,坡陡弯多,来往车辆行人向来小心,怎会出如此车祸?值班干警王康、彭伟闻讯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只见一辆两轮摩托头朝开元场、尾向科学城停在公路右边,一小女孩与一中年妇女站在车旁,孩子左脸有一小块创面正在冒血。经询问,双方对事故发生事实认同一致,责任明了,按简易程序受理双方签字后,小孩被送往医院。
随后,干警从医院了解到,小孩面部擦伤系软组织受伤,颅骨未见骨折,颅内也未见血肿,回家调养即可。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孩子叫小玲子,今年6岁,三台县中太镇人。其姑姑张继茂在绵阳做生意,暂住在游仙区游仙镇开元村。假期里小玲子到姑姑家玩了几天后,闹着要回去。16日这天13时许,张继茂与小玲子从城里返家,途经电视塔,张继茂到公路对面为自行车加气,然后叫小玲子过来搭车。此时,王勇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坡上下来,尽管车速不快,他摩托车的右后视镜还是挂倒了跑过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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