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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死父亲第三者责任险照赔
http://www.315jc.com 2005-11-1 17:39:34 阅读:
 
    父亲在帮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控,车轮下的父亲被碾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赔(本报曾报道)。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昨日终于尘埃落定,彭州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
  2003年9月,万洪伟在购买一辆“川江”牌货车后,随即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洪伟雇请肖勇兵跑运输。去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勇兵请其父肖开正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开正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洪伟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即肖开正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洪伟签订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洪伟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其含义并未将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摘自:四川新闻网 新闻作者:王仁刚 新闻编辑:刘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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